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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7-10 09:01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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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經許可異地使用食品生產許可證進行經營,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(guī)定,屬于無證生產的范疇。具體來說,根據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二條,違反該法規(guī)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,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有權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、設備、原料等物品;如果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將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;若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,則處以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。
值得注意的是,在處理異地經營案件時,需要明確區(qū)分其與無照經營、擅設分支機構、冒用公司名義等違法情形的不同,并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和自由裁量的適用。對于異地經營的根本查處目的,是通過行政處罰來責令其辦理住所變更。但在某些情況下,如地方政策等原因導致無法變更住所時,則需要進行審慎處理。
對于異地經營的食品經營者,如果沒有在經營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,那么當地工商部門會按照無照經營的規(guī)定進行處罰。具體措施包括責令終止經營活動。
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異地經營是受到法律嚴格監(jiān)管和處罰的行為,相關企業(yè)和個體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(guī)定,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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