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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8-22 12:01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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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4-13 2016-12-13 2016-12-13 2014-06-26 2012-05-30 2011 -06-14 2009-08-05 2009-08-05 2006-05-17 最近,根據(jù)12309中國檢察院,濟寧8人涉嫌強迫交易被捕!其中,涉案黨支部書記2人,村主任1人。
濟寧市018人因強迫交易罪被捕
>>>>涉案罪犯信息
被告人馬某,男,1967年**月**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67********,漢族,小學(xué)文化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居住在* *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社區(qū)**號樓**304單元,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街道辦事處黨支部書記,濟寧市**交通實際控制人之一2018年10月10日,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被告人張某某,男,1972年**月**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72********,漢族,中專文化程度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居住在任城。山東省東區(qū)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單元**棟**小區(qū)**樓東戶,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街道辦事處于**黨支部書記,濟寧**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。2018年10月10日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以涉嫌強迫交易罪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被告人楊某某,男,1968年**月**出生, 國籍3708111968********, 漢族, 初中文化, 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 家住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街**村**街**濟寧市任城區(qū)村委會主任、濟寧市**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之一。2018年10月10日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刑事拘留該局涉嫌強迫交易罪。同日,他因病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取保候?qū)彙?/p>
被告人馬某一,男,1978年**月**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78********,漢族,中專文化程度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家住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社區(qū)**203幢,濟寧市**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。 2018年10月10日,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被告人王某某,男,1972年**月**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72********,漢族,初中文化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住在濟寧市仁城區(qū)**街道**宿舍**樓**單元**樓東,大×司機。 2018年10月10日,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被告人郭某嘉,男,1963年**月**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63********,漢族,小學(xué)文化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家住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街**號樓7戶,**司機。 2018年10月10日,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被告人郭某毅,男,出生于**月**,1986年,公民身份證號3708111986********,漢族,初中文化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(qū),家住**街** ,20里,濟寧市任城區(qū)3號,**司機。 2018年10月10日,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被告人文某某,女,1991年**月**出生,公民身份證號3708271991********,回族,大專以上學(xué)歷,戶籍山東省濟寧市魚臺縣,居住在濟寧市任城區(qū)三里**樓**單位**樓西樓,濟寧市**交通有限公司會計師。 2018年10月10日,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刑事拘留。 2018年11月16日,經(jīng)本院批準,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分局逮捕。
>>>>本案調(diào)查由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終結(jié)
本案的調(diào)查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結(jié)案。被告人馬某甲、張某某、楊某某、馬某一、王某某、郭某佳、郭某一、溫某某涉嫌強行交易、敲詐勒索、虛開增值稅發(fā)票、包庇罪, 2019年1月16日被移送本院審查起訴。法院受理后,2019年1月17日,被告人馬某佳、張某某、楊某某被告知有權(quán)指定辯護人。 ,并于同年1月18日通知被告人馬某毅、王某某、郭某佳、郭某某B。溫某某有權(quán)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被告人,審查全部案件材料。期間,該案曾兩次(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4月3日,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5月29日)退回公安機關(guān)補充偵查,審查起訴期限為延長了兩次(2019 年 2 月)。 17 日至 2019 年 3 月 3 日,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7 月 14 日)。
>>>> 依法審查發(fā)現(xiàn):
1 強迫交易罪
2012年至2017年5月期間,被告人馬某佳、楊某、張某、馬某一在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**街道辦事處****煤礦注冊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,指使當(dāng)?shù)貓F隊代表王某某、郭某佳、郭某毅等人利用堵車、惡意制造交通事故、毆打他人等手段,強行壟斷煤炭運輸市場**煤礦,制定煤炭運輸市場規(guī)則,強行向煤炭運輸企業(yè)收取每噸煤炭運輸管理費共計56萬元以上,迫使?jié)鷮?*運輸有限公司,濟寧**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退出**煤礦運輸市場。
詳細情況如下:
1
2017年1月5日,為防止?jié)鷮幨?*運輸有限公司運煤車輛從**煤礦運煤,被告人王某某、郭某佳、郭某一等人將煤炭攔下。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在**煤礦場的運輸車輛,導(dǎo)致**運輸有限公司無法履行與山東**發(fā)電有限公司簽訂的煤炭運輸合同,經(jīng)估價,造成誤工損失3000元,違約金3000元。
2
2017年2月10日,為防止?jié)鷮?*運輸有限公司煤炭運輸車輛被包圍,被告人郭某佳等人惡意造成交通事故。 .多名車主毆打濟寧**運輸有限公司運輸車輛司機張某某、郭某兵。因郭某佳惡意造成交通事故,郭某兵駕駛的貨車被交警拘留14天。同時,濟寧**運輸有限公司與山東**發(fā)電有限公司簽訂的煤炭運輸合同無法履行,因價格評估造成人工成本等損失。
3
2012年至2017年5月,被告人馬某嘉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利用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向濟寧**貿(mào)易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。.
4
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,被告人馬某嘉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利用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向山東**紙業(yè)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人民幣。由于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的壟斷行為,**煤礦煤炭價格下調(diào)1元,**造紙業(yè)運費上漲2元。
5
2012年12月至2017年2月,被告人馬某嘉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利用濟寧**運輸有限公司向山東****貿(mào)易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人民幣。 .
6
2012年12月至2017年5月,被告人馬某嘉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利用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向山東**投資有限公司收取煤炭運輸管理費。
7
2012年12月、2017年4月、2017年5月,被告人馬某嘉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利用濟寧市**運輸有限公司收取山東**能源有限責(zé)任公司煤炭運輸管理費人民幣。其中,被告人馬某某、張某某、楊某某、馬某某對全部犯罪事實負責(zé),被告人王某某、郭某佳對第一、二犯罪事實負責(zé),被告人郭某某對第一、二犯罪事實負責(zé)。犯罪事實。第一次犯罪負責(zé)。
2掩飾罪
2018年10月,在公安機關(guān)對馬某佳等人涉嫌強制交易案進行調(diào)查時,被告人溫某某為馬某佳等人開脫罪責(zé),向公安機關(guān)隱瞞真相,進行虛假陳述,指使他人作出虛假陳述。
3 敲詐罪
2012年9月,被告人馬某佳到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**街**監(jiān)獄后備樓工地,惡意編造理由,以毆打工地人員、威脅等手段勒索人民幣。 15萬來自現(xiàn)場施工負責(zé)人吳世謙。馬某家將10萬元存入**村賬戶作為占地補償費,另外5萬元交給楊某某,以接收濟南項目占用的土地進入**村賬戶。
>>>>以上事實的證據(jù)如下:
1、書證:戶籍信息、濟寧**運輸有限公司注冊信息、煤炭車輛運輸合同等書證; 2、證人證言:證言XX、羅XX等人的言言證言; 3、受害人陳述:受害人宋某、郭興、吳某等的陳述;認罪與辯護; 5、評估意見:會計評估報告等; 6、視聽資料、電子資料:現(xiàn)場視頻光盤。
>>>>任城區(qū)檢察院對馬某佳等8人罪責(zé)分析 本院認為,被告人馬某佳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條、第二十七條的規(guī)定,根據(jù)第十四條,事實罪名清楚,證據(jù)確鑿、充分,應(yīng)當(dāng)依法追究強迫交易、敲詐勒索罪的刑事責(zé)任;被告人張某某、楊某某、馬某一、王某某、郭某佳、郭某一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26條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可靠、充分,六名被告人應(yīng)當(dāng)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(zé)任; A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310條的規(guī)定。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可靠、充分,應(yīng)當(dāng)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(zé)任。
>>>>本案犯罪的特點同時,本案是一個由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組成的相對固定的犯罪組織,具有惡意犯罪集團的特征: 1 至少馬某家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毅集結(jié)王某某、郭某嘉、郭某毅7人參與共同作案。 2 犯罪活動的目的是強迫他人按噸繳納煤炭運輸管理費,以獲取非法利益。 3. 實施強迫交易罪3次以上。 4、組織績效明顯,基本成員固定,有明顯領(lǐng)導(dǎo)。是在馬某甲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等人的領(lǐng)導(dǎo)下,有預(yù)謀、有計劃的犯罪活動。
>>>>被告人馬某嘉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某聚眾王某某、郭某嘉、郭某毅等人以強迫交易罪起訴被告人馬某嘉等8人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六條關(guān)于犯罪集團的規(guī)定也符合“兩中兩部委關(guān)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(dǎo)意見”。 ”和《省高級檢察院、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(fā)的《關(guān)于進一步規(guī)范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的通知》規(guī)定了“黑惡勢力犯罪集團”的特征,犯罪集團應(yīng)當(dāng)以黑惡勢力脅迫交易犯罪集團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責(zé)任。其中,被告人馬某佳、楊某某、張某某、馬某一為該犯罪集團的主要成員,參與了全部犯罪行為,是主犯,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六條,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的規(guī)定;被告人王某某、郭某佳參與強迫交易罪的第一、二事實在兩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》第二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刑法第一、二、四款;被告人郭某毅參與了強迫交易罪的第一罪,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是從犯。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十五條、第二十七條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提起公訴的,請依法量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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